| 索引号: | QC-CGJ-2019-00004 | 发布机构: | 城管局 |
| 生效日期: | 2020-07-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庆机编发[2017]51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关于修定《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省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庆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经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将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重新修定如下:
一、机构名称、规格、隶属关系及经费形式
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用照明设施、市场管理等工作,督促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相关工作情况;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4.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原有职能和各部门职能划转情况(共67项)
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44号)文件精神, 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相对集中行使原由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现就各部门职能划转如下:
1.保留原城管局的27项行政处罚权
(1)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的;
(2)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
(3)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采取措施乱排污水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4)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的;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的,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未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未做到日产日清的;
(6)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处理或排入下水道的;
(7)车站、码头、船舶未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8)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的;
(9)在公共场所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10)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1)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
(12)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13)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14)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15)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
(16)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未按要求组织收集、运输的;
(17)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垃圾、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的;
(18)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19)未经批准将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的;
(20)在城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飞扬的;
(21)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
(22)擅自修建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23)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2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5)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26)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27)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2.从住建局划转的行政处罚权(18项)
(1)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3)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4)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设施不合格的;
(5)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6)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7)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1)在桥梁上架设超标煤气管道、电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3)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或安全防围设施的;
(1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5)未经批准,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1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8)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受到污染的。
3.从规划局划转的行政执法权(3项)
(1)未经批准在城区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在城区进行临时建设的;
(3)城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从环保局划转的行政执法权(10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3)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在城区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4)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5)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燃烧能够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6)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7)城区经营中的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音超过噪音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
(8)城区商业经营中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音超过噪音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
(9)被检查单位拒绝行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0)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5.从公安局划转的行政处罚权(8项)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城区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2)在城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3)在城区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家庭室内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6)在城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
(7)未经批准,在城区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8)在城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6.从工商局划转的行政处罚权(1项)
在城区贸易市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局拟设办公室、法教督查室、绿化路灯管理队、市容执法队、违法建筑管理队、环境卫生管理队、夜间管理队7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政策,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机关党务、行政办公,承担机关日常管理、人员考核、财务管理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负责协调城管各部门的工作,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相关情况。
(4)搞好调查研究,负责信息报送,提出城市管理工作近期和长远规划,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
(5)负责组织局机关办公例会和全局协调性、系统性会议的会务及接待工作。
(6)负责抓好机关日常管理工作。
2.法教督查室
(1)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政策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审查,组织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的培训。
(3)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4)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5)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及时发现漏洞,反馈问题,督促整改,避免出现大的失误。
(7)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乱作为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制定并落实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防范意识,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
(9)受理并查证群众投诉和举报工作,及时回(网)复办理结果。
(10)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等工作。
(11)负责信息报送和外宣等工作。
(12)负责城管数字平台的日常运作工作。
3.绿化路灯管理队
(1)负责全城花草树木的修剪、施肥、浇水和绿化区域除死清杂工作。
(2)负责全城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3)负责收取城区单位和部分门店的垃圾消纳费和代运费。
(4)负责高空作业车和清障车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5)配合阶段性的中心工作。
4.市容执法队
(1)负责辖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对辖区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侵占路面的行为实施处罚。
(3)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基建装潢工地、燃放烟花爆竹、流浪犬只、人行道摊点和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5.违法建筑管理队
(1)负责宣传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2)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从源头上治理城区违法建筑行为。
(3)对城区出现的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坚决依法拆除。
6.环境卫生管理队
(1)负责辖区环卫队伍的日常管理、环卫人员的招聘和解聘工作。
(2)负责辖区单位、门店的门前“三包六禁”和街道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好跟踪检查和督促管理。
(3)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公厕的清运看护管理、“牛皮癣”清理和公用设施的擦洗等工作。
(4)负责环卫人员工伤保险、保障供给、清洁工具的配置和卫生设施的管理。
(5)负责做好辖区街道洒水除尘,持续提高作业质量。
(6)负责环卫工人的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7.夜间管理队
(1)负责全城夜间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2)负责夜班环卫工人的保障供给和管理工作。
(3)跟踪管理路灯及城区景观灯,发现问题及时转告绿化路灯管理队处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业编制41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
设立中共庆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庆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纪检组,加挂监察室牌子,核定事业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职数1名,此编制与职数单列统计。
庆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
办公地址:庆城县庆城镇南街社区南大街3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934-3226442
负责人:局长 马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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