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马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缓收监
近日,玄马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缓刑刑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罗某某因犯破坏易燃易爆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庆城县司法局玄马司法所依法对罗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在社区服刑期间,罗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前后被警告两次,于2019年1月24日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拘留期满释放后,罗某某仍不思悔改,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且无故不参加集中训诫活动,并将定位电子腕带自行拆除。玄马司法所据此认为罗某某在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向庆城县司法局提请由原判人民法院对罗某某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华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罗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15日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走,执行原判决中的有期徒刑。
此次矫正执法,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该镇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遵纪守法的警钟。
终审:余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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