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环保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摘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民众与政府围绕公共决策的博弈渐成常态。如果,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众逐渐习惯于依法维权且这种理性维权活动能够得到及时回应,那么,就可有效避免“和平博弈”演变成“暴力冲突”。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 环境保护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其中,比较典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起:
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1月12日,“沪杭磁悬浮项目上海机场联络线”规划地段附近上千居民,高呼反对污染的口号“集体散步”至人民广场,次日又有许多市民到南京路步行街“集体购物”以示抗议,后来上海市长韩正表示该项目线路选址尚需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2008年云南“丽江事件”。8月4日,因水源污染等问题,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部分村民与高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发生冲突,双方约300余人参与,6位村民受伤、13辆汽车受损。随即,县政府责成“高源建材”分两次共缴纳400万元处置保证金。
2011年浙江“海宁事件”。9月15日晚,海宁县袁花镇500余名群众聚集在晶科能源公司门前,就环境污染问题讨要说法,部分人员将停放在公司内的8辆汽车掀翻,造成财物受损。17日晚,数千群众再次聚集,砸毁公司招牌及部分设施,当地出动特警维持秩序。
2012年浙江“宁波事件”。10月26日至28日,浙江宁波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引发群众上访和集聚,警方当场扣留51人,其中1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地官方称,宁波市经与项目投资方研究决定:坚决不上PX项目;炼化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停止推进,再作科学论证。
2012年江苏“启东事件”。7月28日上午,因担心“南通大型达标水排海基础设施工程”带来污染,江苏启东上千市民占据市委、市政府大楼,损坏办公物品和车辆,并形成警民对峙局面。12时左右,南通市紧急宣布“永久取消”该项目,群众陆续撤离、事件逐渐平息。
二、造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自2012年以来环保部就开始将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重要问题予以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环保意识淡薄而监管不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民众环保利益诉求渠道堵塞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补偿等。一方面,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建设项目多、环境资源承载压力大,地方单位在开放建设过程中,规划不尽科学合理。此外,一些单位和项目存在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运行的情况。第三,有些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够公开、公共参与做的不到位,对公众疑虑不能及时解答、有效宣传,这加重了公众疑虑、不信任。针对这些复杂问题,政府部门应该认真、深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和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企业、建设单位,在决策前、决策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布局,一定要扎实搞好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情引导,切实保障好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收益权。而作为环保部门,也已把这一问题作为重要问题予以关注,并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推进公共决策的公开透明已成当务之急
1.建立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将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应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是否制订了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最终形成的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作为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2.事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须经各级地方人大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决定辖区内的重大事项。按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毫无疑问,可能带来污染问题的重大项目属于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地方政府在启动相关工程时应当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扩大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如果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习惯于在 “长官意志”支配下 “拍脑袋”定项目,就会为群众的“不明真相”、“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埋下隐患,误解和不信任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动机”。因此,关系到环境问题的重大项目除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外,还应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广而告之,澄清认识、消除疑虑。必要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举行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应吸收群众代表对污染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4.事件发生后分清类别区别对待
对政府处置来说,由于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基于利益表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就不宜采取对抗性的方式予以压制,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要积极回应,竭力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冲突。对属于“纠纷”范畴的环境群体性,政府应居中裁判、调停,在民众与企业之间寻求平衡点,既要避免不当干预引火烧身,也要防止无动于衷放任事态恶化;对“抗争”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则要检视自身行为有无违法违规或不甚妥当之处,放低身段、柔性处理,促使公共决策顺应民意。
四、结束语
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的新形势下,民众与政府围绕公共决策的博弈必将成为常态。如果,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众逐渐习惯于依法维权且这种理性维权活动能够得到及时回应;那么,就可有效避免“和平博弈”演变成为“暴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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