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1-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庆社保发〔2021〕10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有效解决企业和职工异地办事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人社厅推进人社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发[2020]73号)精神和省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20]9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县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重伤、死亡和特大事故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同时要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参保单位可登录庆阳政务服务网—庆城县—“省内通办”模块—“工伤事故备案”服务事项,下载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附件1)完成工伤事故备案申报。
三、如参保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书面说明未能及时上报的原因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后方予受理。
四、各参保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工伤事故备案表及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办事指南.xls
庆城县社会保险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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