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C-SBJ-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社保局 |
生效日期: | 2019-0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阳市社会保险局、庆阳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养老、 失业、工伤保险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省属驻庆及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9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缴费范围及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本行政区域内的,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的城镇企业(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即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庆机构中未参保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伤保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筑业按项目开工的建设项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元计入,即:缴费基数低于3630元一律按3630元核定,月缴费基数超过18150元的,按18150元核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难以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关于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8号)执行,即一律按6050元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3、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1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
所有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0.7%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依据企业工伤保险风险大小,按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2%-1.9%缴纳,实行浮动费率;按建筑项目参保的企业缴费比例以工程总造价的1‰比例核定。
四、核定办法及要求
(一) 已参保单位
需携带2018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1、基本养老保险:需填写《行政、事业、企业职工2019年度缴纳养老基金核定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2019年度缴纳养老基金核定表》(见附件2)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三份。
2、失业保险:需填写《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增加人员情况变化登记表》(见附件6);《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减少人员情况变化登记表》(见附件7);《甘肃省2019年失业保险费年度缴费审核表》(见附件8)《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见附件9),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3、工伤保险:需填写《2019年庆阳市工伤保险申报核定汇总表》(附件13)、《2019年度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4)、《2019年庆阳市工伤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附件12),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二)新参保单位
需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基本养老、失业保险:需填写《2019年庆阳市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2019年庆阳市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费年度缴费审核表》(见附件8);《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见附件9),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2、工伤保险:需填写《2019庆阳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0);《2019年庆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1);《2019年庆阳市工伤保险申报核定汇总表》(附件13);《2019年度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14);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填写《庆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核定汇总表》(附件15)、《庆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表(增员)》(附件16),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三)人员变化调整
1、养老保险务于9月底前进行核对调整,同时须填报《甘肃省企业职工2019年度(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减变化结算表》(见附件3)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逾期本年不再调整。
2、失业保险在变化当月填报《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增加人员情况变化登记表》(即附件6)或《2019年庆阳市失业保险减少人员情况变化登记表》(即附件7)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逾期不再调整。
3、工伤保险在变化次月填报《2019年庆阳市工伤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附件12)一式两份,减员人员在申报减员时必须缴清申报减员前的应缴工伤保险费,人员中途身份变化时,一律不再调整,到下年度核定时再做调整。
(四)缴费要求
核定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与上级统计部门的数据应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求按上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进行核定。各参保单位缴费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全年缴费。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必须到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分别打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缴费后持税务局盖章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及税务局开据的缴费票据复印件到失业、工伤经办窗口记账。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提前预交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含驻外机构)单位凭缴费清单到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办理直接支付申请书,凭《庆阳市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记账确认缴费,对只核定不按期缴费的单位暂停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报销。
(五)填表要求
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元为单位,不保留小数。核定项目必须填报清楚,单位印鉴必须齐全。
(六) 时间要求
市直各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核定表务必于6月30日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工伤核定表务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报医保局工伤保险核定服务窗口,3月底以后新增参保单位,应随报随核,但须注明具体参保时间,参保核定后2个工作日之内到地税局窗口缴费并开具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否则,发生工伤(亡)事故费用不予支付。逾期不上报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养老、失业保险手册的审核
各参保单位必须为无手册人员及时办理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并根据核定缴费情况,为职工按时、准确填写手册,每年到社会保险局养老、失业保险经办科室审核。
市直养老保险核定联系人:许兰兰
联系电话:0934— 8855138
市直失业保险核定联系人:樊梦倩
联系电话:0934— 8855138
市直工伤保险核定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934— 8855173
庆阳市社会保险局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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