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7 | 发布机构: | 社保局 |
生效日期: | 2018-03-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2018年工伤保险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医保)局(中心),市直、中央、省属驻庆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现对2018年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范围及对象
中央、省属驻庆各企业、事业单位;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部工作人员;城乡各类企业(含长、短期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农民工;本辖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本辖区内所有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即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口径规定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缴费基数低于3300元一律按3300元核定,月缴费基数超过16500元的,按16500元核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难以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关于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8号)执行,即一律按5500元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依据企业工伤保险风险大小,按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2%-1.9%缴纳,实行浮动费率;按建筑项目参保的企业缴费比例以工程总造价的1‰比例核定。
三、核定办法及要求
(一)工伤保险参保核定
1、新参保单位: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和核定业务时,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庆阳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2)、《2018年庆阳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4)。以上表格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供2018年度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2、已参保单位:已参保并录入数据库的单位在办理核定业务时,需提供《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4)、《2018年庆阳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附件5),以上表格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供2018年度1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二)人员变化调整:各参保单位核定后,若有人员变化需调整参保人数的,在变化次月填报《2018年庆阳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一式两份,减员人员在申报减员时必须缴清申报减员前的应缴费用,人员中途身份变化时,一律不再调整,到下年度核定时再做调整。
(三)缴费要求:各单位缴费实行提前预交制,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全年缴纳。按月、季核定缴费的单位须在上月末或季末25日前完成核定缴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类参保单位缴费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工伤保险服务窗口打印缴费清单,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各类企业缴费后持缴费清单到地税局窗口缴费并开具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将《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交到市医保局工伤科记账,以确认缴费;市直机关事业(含驻外机构)单位凭缴费清单到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办理直接支付申请书,凭《庆阳市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工伤保险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对只核定不按期缴费的单位暂停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报销。
四、其他事项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70号)精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现确定我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1元(含省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工伤保险核定联系电话:8855173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及时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由于工伤保险时间节点要求高,对于没有在“金保工程”数据平台上及时核定缴费而导致无法结算的,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费用由原用人单位自行处理。
(二)各单位在填报核定表时,必须按照下发的《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增员报盘格式》、《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减员报盘格式》说明进行填写,务必做到填写项目完整、逻辑关系平衡、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印鉴齐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填报月工资总额,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核定涉及的所有表格电子版到邮箱下载(邮箱:qysybk@163.com,密码:8612214)。
(三)市直各参保单位的核定表务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工伤保险核定服务窗口,对于未按期上报核定表的单位,暂缓办理待遇支付工作。3月底以后新增参保单位,应随报随核,但须注明具体参保时间,参保核定后2个工作日之内到地税局窗口缴费并开具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否则,发生工伤(亡)事故费用不予支付。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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