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社会保险征收模式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419号)文件精神,我市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工作已于4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工作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和人员增减变更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
二、各参保单位务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出现不按时参保缴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统模式”工作开展后,凡是不按时按月参保缴费,以后补缴费的,甘肃人社综合业务平台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系统一律显示为补缴,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经办系统一律不予报销。如因未缴费或者缴费不及时无法报销工伤待遇,请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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