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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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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1/2021-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医疗救助

庆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庆城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

根据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贫困居民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五)低收入家庭。

二、救助依据和标准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庆民发[2018]187号)精神,孤儿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庆民发[2018]187号)精神,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住院医药费按70%予以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51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剩余可补偿住院医药费的80%予以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三)依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67号)精神,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不低于90%予以救助;依据《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32号)精神,特困供养人员因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依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26号)、《关于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的通知》(庆医保发[2019]56号)精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6月20日以后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住院医药费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

(五)依据《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32号)精神,低收入家庭(由村、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住院医药费在2000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40%救助;

2、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按50%救助;

3、2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的,按60%救助;

4、40000元以上,按70%救助。封顶3万元(重特大疾

病患者封顶6万元)。

(六)一般户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住院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的,予以救助:

1、3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按60%救助;

2、40000元以上按70%救助,封顶3万元。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原件;

(二)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及残疾人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提供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两级开具的证明原件;

(三)惠农“一折通”账号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医疗救助审批表。

以上医疗救助政策,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庆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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