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1/2023-00005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3-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庆医保发〔2023〕25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救助 |
关于对重特大疾病困难人员进行医疗救助的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参保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确保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二、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七类对象。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三、实施内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2022〕68号)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患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 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
(二)依申请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
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
(三)二次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直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能直接结算的,现场直报,不能直报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依申请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报销。
庆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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