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怀版
  • 无障碍
  • 政务微信

庆城县人民政府

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621021/2023-00020 发布机构: 庆城县商务局
生效日期: 2023-08-25 废止日期:
文 号: 庆商领办发〔2023〕1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庆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庆城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庆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庆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庆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庆城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部门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庆城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庆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总额、拟支持建设内容、奖补金额及拨付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镇村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4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后补助为主要形式,采取先建后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方式,待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建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庆城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应按要求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庆城县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持项目承办企业以下开支: (一)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二)办公设施(办公楼)、员工宿舍建设费用;(三)人员工资、人工费、燃料费等运营经费;(四)招待费用;(五)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租赁费用; (六)广告、出版物等宣传费用;(七)知识产权费;(八)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管理费;(九)偿还债务、捐款、赞助和支付利息、罚款;(十)投资费。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资金 专项 项目 支持 财政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