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1/2023-0001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经营秩序,严防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协作、依法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做到“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彻底扭转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序经营和脏、乱、差局面,净化城乡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3年3月20日至5月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坚决查处和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窝点”,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督查阶段(2023年5月6日至20日)。由县商务局牵头,抽调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前期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不重视、整治不到位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三)整改阶段(2023年5月21日至6月4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督促责任主体限时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查封或关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整治内容
(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状况。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查是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回收和出售工作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坚决禁止开展无记录交易活动。
(三)查是否按规定分类归类。企业及个体户所有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并设置比较醒目的标识牌。
(四)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企业及个体户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消防、用电等安全配套设施和设备。
(五)查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不得回收有毒、有害物品,做到物品日收日清,不得私自对废油和回收物品进行焚烧、拆解、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六)查运营是否规范。不得占道堆放、分拣,设有必要的安全通道,工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违规切割,严禁抛洒遗漏。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1名分管领导,成立由市场监管所、乡镇执法大队、派出所等站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体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认真排查,全面掌握实情。凡在本乡镇、村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纳入检查整治对象,并做到翔实登记、认真核查,全面掌握本辖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及个体户实际情况。
(三)依法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企业和个体户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无证经营进行清理,确保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总结,上报活动情况。本次排查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务必于5月6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934-3222535)。
(五)强化督查,确保工作实效。督查工作组要对各乡镇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开展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确保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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