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3-001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创业 |
庆城县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日常考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用人单位业及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特做出以下暂行规定,请各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严格执行。
高校毕业生
一、项目期间,若出现“已就业”(“已就业”包括名下有营业执照、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享受了创业担保贷款和公益性岗位政策,在其他地方重复对接,考取了行政事业单位等)情形,停发生活补贴,取消扶持资格,多领取的生活补贴收缴财政。
二、项目期间,毕业生原则上只允许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机会,不允许随意调整用人单位。若出现公司注销、搬迁县外等公司原因造成毕业生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可协调到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的生活补贴。
三、项目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自动离职或因工作原因被企业辞退的,或连续两次核查未在岗的,停发生活补贴并取消扶持资格。
四、项目期间,毕业生应配合用人单位按月做好社保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缴费工作,若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停发生活补贴。
五、项目期间,毕业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因毕业生个人过失,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生活补贴期限为三年,计算办法从首次享受补助之日起至第36个月。
七、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3天以内的须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请假并做好备案;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须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请假同时电话或微信报县人社局备案;
(三)请假7天以上的须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请假同时前往县人社局办理请销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收假后及时到县人社局销假;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须附医院提供的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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