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3-001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工伤认定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年7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受理范围
(一)甘肃省庆城县范围内,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可以向生产经营地也就是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人社部门负责受理。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时效;
(三)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申请材料完整。
四、受理机构
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两份(须加注本人和单位意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
4、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所有的病历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本人、事故发生现场证明人两名及单位负责人来我局512办公室做工伤笔录(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
9、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及人员花名表复印件。
备注:以上资料请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提交,逾期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六、办理方式及地点
(一)窗口办理:庆城县庆城镇西大街53号县政府政务大厅2楼14号窗口
(二)网上申报:https://zwfw.gansu.gov.cn/grfw/rmdh/index.html
七、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934-3203988、
投诉电话:0934-3222536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