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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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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1/2023-001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工伤认定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三十三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72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受理范围

甘肃省庆城县范围内,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可以向生产经营地也就是事故发生地所人社部门负责受理。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时效;
)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申请材料完整。

四、受理机构

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两份(须加注本人和单位意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

4、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所有的病历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本人、事故发生现场证明人两名及单位负责人来我局512办公室做工伤笔录(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

9、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及人员花名表复印件。

备注:以上资料请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提交,逾期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六、办理方式及地点

(一)窗口办理:庆城县庆城镇西大街53号县政府政务大厅214号窗口

(二)网上申报:https://zwfw.gansu.gov.cn/grfw/rmdh/index.html

七、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934-3203988

投诉电话:0934-32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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