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3-001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2)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3)招用脱贫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庆企业。
2.补贴标准
(1)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对招用符合条件脱贫劳动力的在庆企业,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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