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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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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1/2023-00011 发布机构: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3-12-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庆政发〔2023〕51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23〕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庆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34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10号)精神,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审查必要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审查对象。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审查范围。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文件类型:

1.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

3.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

4.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四)审查方式。全县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1.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附件2)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或人大审议;

2.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开展自我审查后,与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3.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由议题提交单位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4.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由承办单位开展自我审查后,与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审;

5.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

6.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和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情况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要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着力夯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基础

(一)优化内部审查流程。政策制定部门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审签流程,嵌入公文办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规范增量审查。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实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三)定期开展评估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推行第三方评估。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充分评估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每年由县级财政专项列支。

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庆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由县政府分管同志担任召集人(附件4),形成政府领导,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商务、司法等部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抓促机制。各部门要同步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统筹协调。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加强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各部门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部门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资料至庆城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的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成员部门的年度督查检查考核,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以文件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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