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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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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1/2023-00009 发布机构: 中共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生效日期: 2023-09-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庆市监党组发〔2023〕25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 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股室(队):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23年9月6日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形成高效、文明、廉洁的机关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恪尽职守,依法履职,自觉维护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  学习制度

1.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内各项法规制度学习,坚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政治理论学习走深走实、入脑入心。

2.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学习方式,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领导讲话、市场监管业务等内容的学习,自觉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3.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习笔记,坚持学以致用。党建办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学习笔记、业务学习笔记和法律学习笔记进行抽查。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制,严禁代签、补签,上班期间严禁脱岗、溜岗、串岗,按时上下班,严禁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仪容仪表、着装规范

1.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仪态端庄。服饰打扮朴素整洁,仪容仪表大方得体,男同志不留长发、不剃光头,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举止端庄,稳重自持,不卑不亢,落落大方。

2.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窗口岗位、重要会议和公务活动等,必须规范着制式服装,正确佩戴徽章、标志,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不得混穿混搭。

第六条  行为举止规范

1.工作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办公场所不大声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提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2.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两型”机关创建要求,规范摆放桌牌,规范佩戴工牌。接待群众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周到、一视同仁。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1.行政执法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外出行政执法检查填写《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出执法检查报告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签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行为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制式服装,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谋私利,裁量公正。

4.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执法全过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5.执法办案过程中,除两名案件办理责任人外,严禁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6.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请销假管理

请销假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庆组发〔2016〕4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1.请假。凡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紧急情况代请假或电话请假的,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副局长审批,2天至15天(含7天)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审批;科级干部请假1至3天以内(含1天)报告分管副局长,由局长审批;一般干部请假15天以上,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2.销假。请假、休假结束后及时销假,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续假。职工在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完善续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电话向主要领导续假,办公室做好备案记录,事后补办手续)。

4.计假。对事假、病假和旷工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全年事假不得超过20天;事假超过20天的,其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5.公休假。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假,职工年休假按相关国家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执行,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年休假时间为5天。因工作原因未休假者,视单位和本人岗位工作情况安排轮休。

6.其他假。干部职工享有的婚、丧、产假及符合规定的探亲假等权利。事由清楚,假期明确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婚、丧、产假期满续假的除外),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  禁酒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内饮酒。严禁外出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

2.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

3.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故意刁难,严禁拖而不办,严禁接受检查对象安排的工作餐,严禁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局党组进行约谈,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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