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1/2022-00095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12-0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城县应急管理局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安全,全面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和保密工作管理要求,保障我局微信工作群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互动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信工作群是局机关各股室运用新媒体手段,进行工作交流、信息共享、传递正能量、收集意见建议、推动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的工作交流平台。
第二条 各股室微信工作群的建立,需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原则,建群者、管理员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微信工作群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安全可靠的微信群工作空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股室建立的所有微信群及群内所有成员。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控制建群数量,坚持“非必要不建群”原则,及时解散僵尸群、临时群,对一些非必要的工作群进行整合,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因工作需保留的微信群要固定群名称,群管理员加强日常监管;对在以后工作中需新建的微信群,要填写《庆城县应急管理局微信工作群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建立。专项工作临时组建的微信群,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解散注销。
第五条 微信工作群发布的信息以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预警信息、知识普及、行业动态、工作交流等内容为主,主要包括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文字精炼准确,语音洪亮清楚,图片、视频真实清晰。
第六条 微信群内交流须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掺杂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
第七条 对违反工作群使用规定,利用工作群发布不良信息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群成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管理员职责
第八条 群主为群管理员,应切实履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发布群公告,提出明确保密要求,限定群内信息发布范围等;发现群成员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保密性文件等内容的,第一时间提醒撤回。
第九条 群管理员须遵守网络信息发布传播的相关规定,须开通“群聊邀请确认”,负责成员准入、请退,负责群内成员实名制、聊天管理、违规处理;每周应检查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人员予以移除出群;对群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及时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当出现倾向性、危害性问题,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对群成员发布的有利于全局性工作的信息、意见建议,及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 群管理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 群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群成员一律实行实名制,每天应及时查阅群信息,对局领导布置的任务、问询的工作,应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对群内发布的通知公告和任务部署,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做到日清日结。禁止发布无关紧要的工作动态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避免重要信息和领导安排部署被淹没。
第十二条 群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群内不得发布领导批示,严禁以图片、PDF等格式转发带文头文号的文件,禁止发布未经证实或官方媒体未发布的疫情防控信息,涉及的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群成员不得随意邀请人员加入,因工作需要确需邀请的,应提前向群管理员申请,同意后方可邀请加入;因工作原因调离的,应及时退出群。
第十四条 群成员应加强个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失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新组建群、临时组建群、解散群和变更管理员的群,应及时填写《庆城县应急管理局微信工作群登记表》,并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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