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7-11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 生效日期: | 2017-06-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开展全县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县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二O一七年第24号)
为加强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有效防治煤烟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煤炭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经营企业(销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
(一)无证(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
(二)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的;
(三)用地手续不合规的;
(四)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的;
(五)存在选址不合理的;
(六)无环保设施的;
(七)无储煤场环保影响批复文件的;
(八)销售煤炭质量不合格的;
(九)作业不规范,存在煤粉、废水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等问题的。
二、上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煤炭的企业(销售点),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并可免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由工商、环保、质监、工信、住建、公安、城管、电力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阻碍执法检查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煤炭企业(销售点),监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0934-322233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