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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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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7-11 发布机构: 工信局
生效日期: 2017-06-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关于开展全县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县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二O一七年第24号)


  为加强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有效防治煤烟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煤炭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经营企业(销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
  (一)无证(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
  (二)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的;
  (三)用地手续不合规的;
  (四)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的;
  (五)存在选址不合理的;
  (六)无环保设施的;
  (七)无储煤场环保影响批复文件的;
  (八)销售煤炭质量不合格的;
  (九)作业不规范,存在煤粉、废水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等问题的。
  二、上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煤炭的企业(销售点),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并可免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停止经营或者搬迁改造的,由工商、环保、质监、工信、住建、公安、城管、电力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阻碍执法检查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煤炭企业(销售点),监督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0934-322233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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