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0001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 生效日期: | 2018-12-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优化流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庆政发〔2016〕112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各联办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服务事项。
二、审批内容
发改局:开展前期工作函、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仅重特大项目,其它项目开工前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
建设单位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出立项申请,按照立项审批阶段资料“一表清”要求上传申请资料(所有申请资料均须上传电子扫描件),受理人员对资料要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转办给规划、国土、环保等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监管平台上回复申请人。本环节在受理当日办结,逾期回复的,自申请资料签收之日起视为同意受理。
(二)牵头负责
立项审批阶段由县发改局牵头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审批事宜,及时向联办部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跟踪督办本阶段联办部门未及时办结的具体事项,对各环节审批时间进行总体控制和把握。审批过程中需要联办部门集中解决的问题,由牵头部门通过召集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
(三)同步审批
本阶段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容缺+联办”的方式进行。属串联程序的,按容缺审查方式进行,即项目单位申请资料不齐全,但项目单位做出书面承诺时,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审查必需的技术要件,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可用于下一个审批环节申报。当项目单位申报资料齐全、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审批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按法定程序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属并联程序的,按同步审查、联合办理方式进行,即联办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独立审查,同步进行,不得互为前置,实现并联审批(本阶段在发改局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后,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分别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1、办理开展前期工作函。发改局相关业务人员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局相关业务股室在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8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上会审批时间)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将办理结果文件上传监管平台。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局相关股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由办公室对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结果进行汇总,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查通过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文件上传监管平台。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重特大项目)。环保局环评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及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召开评审会议,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环保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将环评文件在环保局网站公示(30工作日),公示期满后8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与公示时间),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文件上传并联监管平台(除重特大项目外的项目,环评审查意见不再作为前置程序,开工前办理完结即可)。
5、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局相关业务人员对申请资料及以上各环节的结果文件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并将办理结果文件上传监管平台。
(四)限时办结
立项审批阶段总时限控制在11个工作日以内。在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各联办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或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和默认审批通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联办部门承担。
(五)信息共享
各联办部门要加强审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沟通衔接,及时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书、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等电子化文件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实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形式作出受理、补正、退件和审批决定等办理意见。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当明确依据,说明理由。
(二)在受理申请完成之后、业务办结之前,建设单位提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窗口及时将撤回申请抄告联办部门,结束工作流程,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申请人全部申请资料。
(三)建设单位在提出立项审批前,应依据立项审批“一表清”要求,提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
(四)建设单位提交的各类申请资料存在修改、整改问题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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