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3-000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学区、初中、九年制学校、特教学校及县直中、小学: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甘财教〔2022〕5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1〕44号)文件要求,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初中年生均1250元,小学年生均1000元;非寄宿生初中年生均625元,小学年生均500元。本学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初中625元/生,小学500元/生;非寄宿生初中312.5元/生,小学250元/生。按照各学校核定人数,本次应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共计364.5625万元,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236.4875万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128.075万元。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要求,认真摸底,精准识别资助对象,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保证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全覆盖,其次考虑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因素。要积极沟通衔接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与比对工作,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建立台账,确保应助尽助。凡出现漏报现象的,资助资金一律由各学校自行筹措发放。各学校要将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外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同时,要及时、精准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义务教育资助系统。
三、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要按照县局要求收集整理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审核、公示以及生活补助费发放等过程性档案资料,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县局整理归档。
四、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坚决杜绝滞留、挪用、克扣、冒名顶替、贪污等行为发生。省、市、县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将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对资金使用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及时的学区、学校,除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并予以处罚。本次下达扣除2022年秋季学期超标准发放资金500元,希望各学校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审核,精准认定,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庆城县教育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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