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909036-4-2020-00005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生效日期: | 2020-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实施主体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被抽查单位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进行抽查。 | 重点检查 | 随机抽查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2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检查 | 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的单位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的抽查。 | 重点检查 | 随机抽查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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