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1-00029 | 发布机构: | 庆城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1-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补偿 |
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城县2021年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通告(二〇二一年第2号)
庆城县2021年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拟依法征收庆城县庆城镇西塬村、莲池村;驿马镇东滩村集体土地约9.387亩。作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现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庆城县庆城镇西塬村,面积约3.453;莲池村,面积约3.525;驿马镇东滩村,面积约2.409亩,共计面积约9.387亩。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
拟征收的土地属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药王洞村;驿马镇东滩村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四、拟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7〕26号)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的安置途径
拟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安置途径进行安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栽植树木、黄花,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对擅自乱栽乱建的依法清理和拆除,不予补偿,损失自负。
六、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落实情况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执行。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栽植树木、黄花,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对擅自乱栽乱建的依法清理和拆除,不予补偿,损失自负。
特此通告。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