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35823-2/2017-9 | 发布机构: | 国土局 |
生效日期: | 2017-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 |
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17年5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庆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为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庆城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业务。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由庆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待数据整合完成后实施统一登记,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庆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原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的土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业务于2017年5月20日停止办理。原“庆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五、2017年5月20日至6月5日,全县范围内暂停办理房产登记业务,用于办理房管部门5月8日至5月20日受理的新增各类登记业务并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进行业务流程测试、操作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停办前已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由受理单位限时办结,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六、不动产登记收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庆城县国土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发证大厅,咨询电话:0934-3222473。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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