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395193-X-2020-00005 | 发布机构: | 林草局 |
生效日期: | 2020-07-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庆林草发〔2020〕89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庆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林草发〔202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了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庆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6日
庆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依据《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庆城县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
第三条 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林已纳入庆城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县域内的公益林的保护及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益林的管护。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和草原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范围、面积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将相关批复和附件抄送县林业和草原局。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公益林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庆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庆城县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省直、市直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公益林。补进的公益林应当符合《庆城县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直单位组织核实,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进行修正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同时提交修正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组每年应组织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村级自查、乡级复查、县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村组对所管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将自查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于年底前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县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取部分实施单位进行检查。
各级检查要将全部检查材料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家级和地方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个文件出台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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