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生效日期: | 2019-03-12 | 废止日期: | 2020-09-09 |
| 文 号: | 庆政办发【2019】9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城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安全、环保、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礼炮车的管理,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监部门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从源头上控制、禁止烟花爆竹的非法流入。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鼓励举报违反燃放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安监、质监部门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县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县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米范围内;
(二)车站、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
(三)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品仓库等禁火区域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
(五)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区、公园、山林、草原、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军事控制区;
(八)文化休闲广场、商场、农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党政机关周边200米范围内。
第九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在下列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外,每日八时至十二时和十三时三十分至次日八时;
(二)中考、高考日全天。
第十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禁止燃放高空礼花。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安全、环保、文明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宾馆、酒店、居民小区以及各类庆典活动等在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业主负责管理,并在指定燃放区域内使用安全桶进行燃放,提倡使用电子烟花。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公安部门申请燃放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作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县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2014年1月6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庆城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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