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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6-7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效日期: 2016-11-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自4月1日开始至5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极易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11种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通行秩序明显改善,较大事故大幅下降,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重点
  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道路、城市道路“四位一体”的管控机制,高速公路以“控速度、治疲劳”为重点,国省道以“防超载、防超速”为重点,农村道路以“禁载人、查无证”为重点,城市道路以“查违法、疏道路”为重点,多点布控,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挤压违法行为发生的空间。
  三、工作措施
  (一)严厉查处超员违法行为。对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人超员未达20%的,分别处300元、500元罚款,一律记6分;超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律记12分。对其它超员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超员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驾驶机动车超速20%不足50%的,处200元罚款;超速50%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超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超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未达20%,或者在其它道路上行驶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以及驾驶其它机动车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一律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一律记12分。
  对其它超速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超速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律记6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律记12分。落实外省客车在我省全程监控定时停车休息和进入我省首个服务区休息20分钟的工作措施。
  (四)严厉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对无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无证驾驶其它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无证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无证驾驶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记6分。对其它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毒驾违法行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一律注销驾驶证。
  (七)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民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3分。对其它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八)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行为。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2分;机动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在中间通行的,处100元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一律记6分。对其它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九)严厉查处闯红灯违法行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6分。
  (十)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3分;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12分。
  (十一)严厉查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对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罚款,一律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12分。
  四、开展交通违法“清零”行动
  (一)开展“清零”行动。4月集中开展交通违法“清零”行动,凡今年3月1日以前查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要在4月30日前主动到相关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媒体曝光、路面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强制处理。发现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一律扣留驾驶证,告知其在15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考试,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对机动车记录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录入缉查布控系统,部署拦截、查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律记3分。
  (二)界定处理期限。从5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凡是一次记12分的,必须在50天之内处理完毕;一次记分不是12分的,必须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彻底杜绝道路交通违法长期不处理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周密制定工作方案,以超常的决心、超常的措施、超常的工作力度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一把手”亲自部署、亲自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抓考核。全体民警既要严格执法,又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因执法方法不当引发事端,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突出整治重点。要认真研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严格按照省厅《关于深化全省公安交警勤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科学安排勤务,最大限度把警力投向路面一线,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查处率,有效解决勤务安排与路面违法特点关联度不高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切实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覆盖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板报墙报、标语横幅、农村“大喇叭”等媒体和媒介,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省厅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每日进行统计排名、每周进行工作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省厅将约谈市(州)公安局长和分管局长;对因11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经过事故调查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对县(市、区)公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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