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6-44 | 发布机构: | 卫计局 |
| 生效日期: | 2016-10-1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规范全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病假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规定
庆卫发〔2016〕194号
关于规范全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出具病假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规定
县人民医院、县岐伯中医医院:
为加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病假相关证明材料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 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 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 (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三)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 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按照临床常见疾病病种休假时限开具病假时间。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四)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盖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并复印备案,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五)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假证明、假诊断等现象。因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病假资料,致使干部职工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并由县卫计局督促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卫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开具假证明医师所在科室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庆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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