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5-6 | 发布机构: | 卫计局 |
| 生效日期: | 2015-07-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庆城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庆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卫办发〔2015〕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庆城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7日
庆城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合理调配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就近就医和“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市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印发<庆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卫办发〔2015〕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分级诊疗的原则,通过大力加强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建设,帮助乡镇、社区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杠杆作用,建立起“固定、有序、紧密”的上下级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新机制,引导患者就近就医,合理分流就诊患者,着力构建服务到位、保障有力、分级诊疗的就医新格局,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分级诊疗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大逐级监督指导,严格控制越级诊疗,促使“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促进患者合理分流,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2015年--2018年, 通过持续落实“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分级诊疗、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绩效工资改革等措施,力争使县域外就诊率下降到15%以内,县域外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控制在30%以下;到2020年,使住院患者县域外就医率控制在10%以内,县域内就医率达到90%(县级50%左右,乡级40%左右),新农合基金县域内基金支付比例达80%以上,实现新农合病人“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分级诊疗病种。省、市要求县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分级诊疗病种100种以上(见附件1),乡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50种以上(见附件2)。根据我县实际,要求县人民医院、县岐伯中医医院执行100种病种;一级甲等卫生院(包括驿马、马岭、桐川、赤城、卅铺、蔡家庙等)执行50种病种,其他卫生院执行25种病种。卫生院可根据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各自分级诊疗病种,实行签约服务责任制管理。
(二)确定分级诊疗病种费用定额标准。为确保实施的统一性,市卫生计生委对省上给定的县乡150个病种进行审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定额标准,并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三)确定分级诊疗病种补偿标准。
1、实行病种定额补偿。分级诊疗病种按照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县级(二级医疗机构)按限定价格的75%给予定额补偿,乡级(一级医疗机构)按限定价格的85%给予定额补偿。对分级诊疗病种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合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拨付补偿金,参合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
2、实行总额预付制度。县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按照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过去三年接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各病种人次数、各病种次均费用、三类多点执业医师发生的各项服务费用等数据,测算各医疗机构一个季度(或半年、年度)的补偿控制总额,并将不低于补偿控制总额60%的资金以总额预付的方式预拨到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补偿周转金,按月审核结算,年底决算,多退少补。
3、实行转诊降点补偿。对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对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新农合实行降点补偿,2015年按照转出医疗机构该病种定额标准的50%补偿,2016年按照20%的比例补偿,2017年不予补偿(例:某病种在乡镇卫生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转诊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病人,无论产生多少医疗费用,2015年新农合只补偿500元,2016年补偿200元,2017年不补偿)。
对医疗机构将签约服务范围内病种向上转诊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其中,三级医疗机构每上(外)转一例病人扣减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上(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一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上(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除外)。
4、其他就诊补偿。凡属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新农合患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的,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在参合地以外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标准参照参合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县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站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级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及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细则。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28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对常见病、多发病、专科疾病全面进行调查统计测算,在省上给定的县乡150个病种中选择,确定适合本县区本单位的分级诊疗病种,执行统一的定额标准,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二阶段,开展宣传培训。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参合农民进行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对经办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做到熟悉掌握分级诊疗相关政策,并能正确执行。
第三阶段,全面组织实施。2015年5月1日,在全县全面组织实施,注重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稳步推开。
五、管理模式
执行全市统一的 “3236”分级诊疗管理模式。
“3”即签订“3个协议”: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相关科室与医务人员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措施,层层落实到人。
“2”即医疗机构向前来就诊的所有参合患者每人发放“致参合农民的一封信”(参考内容见附件3)、“新农合就诊患者须知”两份材料。
“3”即落实“3项制度”:首诊告知制度、病种确认制度、参合农民签字选择制度。
首诊告知制度:接诊患者的首个医生即为首诊医生,首诊医生必须履行首诊告知义务,要明白无误、细致耐心地向参合患者告知和解释分级诊疗政策、新农合补偿流程及补偿标准,帮助参合患者认识分级诊疗的好处,使其主动接受分级诊疗的管理规定。
病种确认制度:开展分级诊疗的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分级诊疗病种确认小组,一般不得少于5人,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任、本机构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或10年以上临床执业医师参加。首诊医生接诊患者后,向本机构分级诊疗病种确认小组提出首诊意见,由病种确认小组复核确认是否为分级诊疗病种,经小组成员及组长签字后交首诊医生。
参合农民签字选择制度:首诊医生向患者告知本机构确认的诊断病种、提出相关诊疗意见,并详细告知相关补偿规定,在充分征求患者意见的基础上请患者签字选择相关诊疗措施。对于符合分级诊疗的病种,要积极宣传引导患者接受分级诊疗(以上登记表格见附件4)。
“6”即执行6项措施:工作进展月通报、监督举报、医疗机构公开承诺、医疗机构奖惩、医务人员公开承诺、医务人员奖惩。
工作进展月通报:每月由开展分级诊疗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县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计委汇总上报上月本县工作进展情况,市卫计委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监督举报:向社会公开县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举报查实违反分级诊疗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公开承诺:开展分级诊疗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开展分级诊疗的相关服务措施、公正透明进行病种确诊、严格执行相关补偿政策等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奖惩: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诊疗工作每月进展和季度评估结果,对进展顺利、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好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进展缓慢、任务不落实、违反分级诊疗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机构新农合补偿资金。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且整改不落实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医务人员公开承诺:开展分级诊疗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相关医务人员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开展分级诊疗的相关服务措施、公正透明进行病种确诊、严格执行相关补偿政策等服务内容。
医务人员奖惩: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每月绩效考核和半年评估结果,对服务质量高、任务落实好的医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服务不好、违反分级诊疗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工资,对屡次违反规定、整改不落实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服务咨询、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开展分级诊疗宣传,大力营造社会关注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重点宣传分级诊疗病种和越级诊疗新农合补偿政策、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开展服务情况。大力加强县、乡两级医务人员培训,帮助其深入掌握分级诊疗和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提高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二)严格诊疗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加强分级诊疗病种的审核管理,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外的病种串换为分级诊疗病种,更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内的病种串换为范围外病种;严禁拒收、推诿重症患者;严禁串换第一诊断与第二诊断的位次,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住院患者必须纳入分级诊疗病种管理,并明确告知患者该病种的治疗方案、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等,使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分解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三)完善双向转诊。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双向转诊的具体方案,对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外、确系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救治需要转诊的病种,严格执行重大疾病向上转诊制度;对康复期、慢性病恢复期等患者要求上级医疗机构落实向下转诊制度,对执行情况要开展检查考核。
(四)落实多点执业。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甘卫医政发〔2014〕471号)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新举措,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医生下沉基层服务,患者下沉基层就医,新农合基金下沉补偿”的目标。
(五)加大定点监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新农合省级平台的监测功能,按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甘卫基层发〔2014〕498号)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组织专业稽查人员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双向转诊、用药收费等服务行为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减新农合补偿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有2次以上违规或情形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收费合理,使分级诊疗工作取得实效,保证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六)推进“一卡通”使用。要将开展分级诊疗与新农合“一卡通”有效使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宣传引导参合农民广泛使用新农合“一卡通”,将新农合补偿费用直接打入新农合“一卡通”,使“一卡通”全面取代新农合参合证,实现就医费用即时结报。进一步完善省级新农合平台、健康档案平台与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患者就医信息准确、实时传输,真正做到互联互通,方便医生和患者。
(七)提升服务能力。要通过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建立起三级与二级、二级与一级医疗机构之间固定、有序、紧密的对口支援联系关系,帮助县级医疗机构切实加强专科建设,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切实提升服务能力。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在下级医疗机构执业时,受援医疗机构要安排本院医师跟班学习,争取在2-3年内培养出一批实用型的业务骨干,带动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跨越式提升。
(八)严格绩效考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甘卫人发〔2014〕496号)、《甘肃省县乡村级分级诊疗和支农等医师多点执业相关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甘卫基层发〔2014〕503号)、《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14〕18号)及市上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分级诊疗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病种数量、费用控制、专科建设、对口多点执业等工作情况的动态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机构补助、医师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九)做好组织领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分级诊疗运行过程中新农合病人县域内就医比例、基金实际补偿比、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天数、平均住院费用、药占比、门诊及住院接诊人次数、双向转诊、多点执业、远程会诊等指标,以及“一卡通”有效使用情况、专科建设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结合指标监测情况对分级诊疗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参合农民转诊转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庆农合发〔2014〕12号)
附件:
1. 庆城县新农合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定额付费标准(中西医同病同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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