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1/2022-00014 | 发布机构: | 赤城乡 |
| 生效日期: | 2019-06-1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关于建立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员会、镇属机关单位:
为确保全镇范围内农村家宴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部署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并推行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制度,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镇农村范围内因婚、丧、嫁、娶等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全部列入申报。
二、责任体系
农村家宴主(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兼)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镇分管食品安全副镇长、镇食药所工作人员、村食药协管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
实行镇政府监管,村委会协管、指导与家宴主(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厨师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家宴的炊事人员应具有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餐饮服务“一条龙”经营者,必须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
五、家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乱、变质等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对加工好的食物应使用洁净的餐具盛菜,生食与熟食分开使用器器皿盛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对加工后的每种菜品(含主食)应放在冷藏条件下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留样必须保存48小时以上。
(六)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申报备案程序
聚餐规模在50-200人由各村协管员进行备案,250-500人以上的家宴应实行申报备案制度。丧事家宴主(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其它类型宴席主(承)办人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村委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发放《甘肃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镇食药所与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起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七、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若农村家宴引发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主(承)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和镇食药所报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联系医疗单位救治中毒人员。村委会、镇食药所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相关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维护秩序,救治人员,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随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镇政府报告情况。
八、禁办和限办
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农村家宴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
九、其它安全责任
农村家宴主(承)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教育和宣传
建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会议等,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卫生的良好习惯。
庆城县赤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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