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1-000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党委发〔2021〕118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高楼镇防返贫监测动态调整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镇2021年度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根据2021年10月25日庆城县返贫监测暨档案归整工作会精神,对全镇近期脱贫攻坚工作衔接梳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全镇58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44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工作内容
(一)返贫动态监测。
(1)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基础信息。主要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家庭人口自然变更原则上以公安户籍为准,对户籍注销、迁出、服刑、失踪、死亡等情况进行户内成员减少;对户籍迁入、新生儿等情况进行户内成员增加;对户籍在一起而人员不在一起生活或人员共同生活而户籍不在一起的情况,按照实际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与户主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进行增加或减少。对脱贫人口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家庭收入、外出务工等信息进行采录更新;对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信息采集更新,行政区划信息调整完善等。
(2)帮扶措施数据信息。对脱贫户、监测对象享受的帮扶措施,依据行业部门政策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台账,更新完善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村和脱贫县涉及的项目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小额信贷、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东西部协作、生态扶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兜底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数据信息。
(3)集中组织开展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动态调整。开展新增监测对象识别录入,包括监测对象年度信息采集更新,监测对象帮扶措施和家庭位置信息采集更新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风险消除后,又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新出现致贫返贫风险的,组织逐户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标注。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对评议后达到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参照监测对象识别方法步骤,由各村组织工作人员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对风险消除后存在“七个不消”情况的,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进行“风险消除回退”。
(4)常态化开展监测对象新识别。以家庭为单位对全镇脱贫户和实际在农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失能老年人口、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群众等特殊群体和今年以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出现困难的家庭,通过各类渠道自主申请的农户以及行业部门筛查反馈预警对象,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重点核查户,组织逐户入户核查,对符合监测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急需落实帮扶政策措施的,在履行程序的同时可先行纳入监测范围;对虽是“四有人员”,但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刚性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经村级评议确认、镇政府核实并报县级备案审查后,可识别纳入监测范围。
(5)进一步完善“一户一策”帮扶计划。对“一户一策”全面“回头看”,实事求是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使“一户一策”真正成为检验政策落实、评估风险消除的工作台账和户情档案。所有监测对象必须要有完整的户内资料,户内资料的规范可参照脱贫攻坚期建档立卡户资料的标准管理。
(6)信息数据比对清洗。按照全国防返贫动态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评估规则,进村入户核实核准各项数据信息,并及时与各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数据信息比对、完善和整改工作,对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实不准的数据进行完善和整改。各村要扎实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确保防返贫监测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家庭收入计算。本轮动态调整所有工作对象家庭2021年度收入计算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各村负责组织村干部、驻村干部、包村干部、村监测员等力量对系统内所有脱贫户、“三类”监测对象开展入户测算,镇扶贫办要加强业务指导,测算方法沿用2020年收入测算标准,参考《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60号)执行,所有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户内需存放“一折通”流水。
农户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人均纯收入指标体系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成员数。
2、家庭纯收入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家庭纯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
家庭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3、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1)工资指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从单位或雇主获取的各种现金报酬,应包括各种扣款,如工作单位代扣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不包括因员工或员工家属大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原因支付给员工或其遗属的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应该将其列入转移性收入中的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
(2)实物福利指单位或雇主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员工的各种实物产品和服务折价。
(3)其他指就业人员获取的、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现金劳动报酬以及单位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
4、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具体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有使用年限在两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役畜、畜产品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自繁自养的幼畜成龄转作役畜、畜产品、种畜,按市场同类牲畜的平均价格计价。国家奖励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参照其新旧程度酌情计价。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15年的使用期限来处理。
(1)第一产业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第一产业是指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2)第二产业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第二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3)第三产业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设备修理业。
5、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这应该计入“非收入所得”。
利息净收入指利息收入扣除该住户或个人付给债权方的生活性借贷款利息支出后得到的净值。
红利收入指住户或个人作为股东将其资金交由公司支配或处置而有权获得的收益,如合作社分红。
储蓄性保险净收益指住户或个人参加储蓄性保险,扣除交纳的保险本金及相关费用后,所获得的保险净收益。不包括保险责任人对保险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指住户将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偿性收入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得到的净收入。也包括从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实物形式的收入。
出租房屋净收入指住户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回报再扣除相关的维护成本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指住户将除住房之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生产经营用房、机械设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再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得到的净收入。
其他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所得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扣除相关的维护成本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如通过在国外购买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获得的财产净收入等。
6、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农民享有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
社会救济和补助指对各类特殊家庭、人员提供的特别津贴。包括国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放的低保金、对农村五保户发放的五保救助金,不包括“六不算”中提出的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的困难补助、救灾款。
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指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无论是以现金、汇款、转账、银行卡共享等任何形式寄回、带回的收入,都应计入。
赡养收入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经常性给予住户及其成员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指住户从除上述各项转移性收入以外得到的其他经常性转移收入。如经常性捐赠收入、经常性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亲友搭伙费等。
7、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交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个人所得税指调查对象被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的税款。生产税、消费税不在其内。
社会保障支出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保障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外来从业人员寄给家人的支出指从业人员寄回带回其户口登记地家庭的支出。
赡养支出指调查户因赡养和抚养义务而付给亲友的经常性现金和定期的实物支出。现金赡养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不论是从报告期收入中开支的,还是从银行存款、手存现金以及其他所得中开支的,均应包含在内。
其他经常转移支出指除交纳的税款、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外的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如经常性捐赠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各种罚款,如交通罚款;政府部门向居民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如迁户口的办理费、身份证办理费;交纳工会费、党费、团费以及学会团体组织费等。
8、家庭常住成员,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中专及以上的在校学生记入常住人口基数。新增加人口(新生、娶妻等)在半年以内的,未登记户籍的不记入基数,登记户籍的记入基数;半年以上无论户籍是否登记,均记入基数,并帮助解决户籍问题。减少人口(如死亡),从销户次月起不记入基数,在半年之后未销户的,从第七个月起无论是否销户,不记入基数。失踪在两年以内的记入基数,两年以上的不计入基数。现役军人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计入基数。
中共庆城县高楼镇委员会
庆城县高楼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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