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1/2023-000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玄马镇“路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发〔2023〕35号
玄马镇“路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委员会、镇属有关单位:
为扎实有效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我镇农村公路养护各项工作,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的建养管运水平,落实乡、村农村公路主体责任,推动乡村振兴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路长制”管理工作。现按照《庆城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机构、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的要求,全面推行“路长制”,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区域环境管理体系,确保责任没有盲区、整治不留死角,进一步提升我镇农村公路管养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建养并重、外通内联、安全舒适、路域洁美的“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全镇域推进、点线面结合、镇村组联动”的思路,全面落实“路长制”,按照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社会监督,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对区域内道路管护情况、公建设施完好情况、环境卫生保洁情况、绿化养护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对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进行有效防控,全面实现辖区内路域环境干净整洁、绿化养护常态化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路长设置
结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按照“一路一长、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路长制。
一级路长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包抓管理全镇各村(社区),认领1条重要道路。
二级路长由各包村领导担任,包抓一个网格村,负责所包抓村路长制全面工作。
三级路长由各村支书(主任)担任,负责本村组辖区所有农村公路管护、隐患排查、环境整治等工作。
(二)路长工作职责
各级路长以道路环境管理为重点,主动了解、跟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并向整个包抓区域延伸、扩展,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路长(路段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各项长效措施,确保环境卫生整治、村容村貌管理有序、园林景观怡人。
四、工作内容
1.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路面日常维护,要求道路见本色、无残缺破损;
2.强化果皮箱、垃圾桶曰常管理与维护,要求设置合理,箱体干净,清掏及时;
3.规范道路指路、导示标(牌)设置与监管,要求标识明显、整体完好、表面洁净;
4.加强道路交通护栏、交通附属设施日常管理,要求设置整齐规范,明显清晰,外形完好整洁;
5.加强沿路公厕日常管理,要求“十净五无一整洁”;
6.加强公共绿地绿化带养护保洁,要求整洁美观,层次分明;
7.各级路长按时巡查并填写工作日志。
五、管理流程
“路长制”实施巡查→反馈→协调→处置→督查5步管理流程。
巡查:一级路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二级路长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三级路长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4次。因巡查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上级相关部门暗访督查中发现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被上级部门扣分的,按所扣分双倍扣减责任人和责任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反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涉及道路违章和污染等涉法案以及其它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协调:相关分管领导和职能办公室以及各村对一、二、三级路长反馈的问题,要统筹协调,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对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事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处置:“路长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村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处置本区域内的各类问题。
督查:“路长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反映问题的跟踪落实。镇主要领导对处置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处置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党委书记李春生为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栾兴友为副组长,各包村领导和村主任为成员的“路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丹为办公室业务主办,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各村要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更新完善相应的“路长制”管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立即启动实施。镇政府将不定期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巡查记录。
(二)统一协调平台。领导小组对“路长制”牵头负责,需要协调其他职能办公室解决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统一转办至相关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路长制”巡查和问题处理情况实行定期汇总通报,及时报镇主要领导,书面通报。
(三)严格工作考核。镇考核工作办公室要把“路长制”管理工作列入对各村、驻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加强阶段性工作督查,强化考核,确保实效。
庆城县玄马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庆城县玄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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