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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庆城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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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C-QCZ-2020-00004 发布机构: 庆城镇
生效日期: 2020-06-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政府发〔2020〕155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庆城镇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
政府发〔2020〕15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调研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镇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部署,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促进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我镇文物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更加稳定。

  二、工作任务与监督重点

  各村社要立足本村社实际,重点监督以下违法情形:

  1.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未征得文物部门同意擅自实施基本建设工程的;

  3.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或建(构)筑物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对已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

  4.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转让或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的;

  5.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未按规范标准为文博单位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6.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馆藏文物损坏、损毁、被盗抢、丢失,未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活动由省检察院与省文物局共同组织实施,活动为期一年,采取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及摸排阶段(2020年2月-3月)

  各村社要主动与文物部门联系,成立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活动。要围绕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全面掌握本辖区文物保护现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要与文物部门联合对本辖区文物进行全面摸排,了解文物数量、级别、现状,逐项登记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找准监督切入点开展工作。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0年4月一10月)

  各村社要与文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发现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及时上报县文物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依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上述破坏文物的违法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同时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11月-12月)

  各村社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专项活动成果,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庆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要与文物部门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长期服务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障全民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村社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村(社)委会在文物保护领域肩负的职责使命。各村社要着力加强专项监督活动的领导、指挥、协调和推进,认真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要做好专项监督活动相关宣传工作,以办理的典型案件为抓手,通过“两微一端”、报刊杂志、媒体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不断巩固专项监督活动成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相关活动,及时公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获取线索、收集证据材料,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同时注重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争取群众支持,营造合力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指导,及时报告。各村社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培训,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敏感情况、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文物部门。

  (四)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村社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并及时上报,省检察院、省文物局将总结各地报送的案例与信息,及时推广宣传,并通过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初步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长期管用的基本制度,形成有特色、有亮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文物保护甘肃方案。

 

                                   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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