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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人民政府

庆城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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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1/2022-000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9-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政府发〔2022〕189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居)委会:

为全面做好庆城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函﹝2022﹞4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和资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级财政补助107.2元,市级财政补助1.2元,县级财政补助13.6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收缴2023年度参保费,按照每人350元标准征缴。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四)资助标准。

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认定名单,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定额资助

1.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9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50元。

4.已脱贫人口资助标准在过渡期内逐步下调,2022年资助标准为100元。

要严格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要求,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享尽享”。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

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地落实参保资助政策。要定期比对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不再退还

二、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我镇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按相同标准缴费,与我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征缴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已分解下达各村社(见附件)。各村社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足额、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四、缴费流程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居民也可到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持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进行参保登记,再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农信社、农行、邮储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等)网点进行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线上缴费。

往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续缴费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网点进行线下缴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线上缴费。

五、特殊缴费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各村社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除特殊情况(参军、服刑、死亡、参职工保、异地参保)外,实现100%参保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村社要实时监管低收入人员动态数据,及时动员新增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中未参保成员实时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后上报实时资助台账申报资助。新增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及时申报遗漏资助。

)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社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及时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工作,确保征缴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加大协调监管力度,针对动态纳入的低收入人口,要把是否缴纳医疗保险作为审核条件之一,定期主动协调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数据,针对未参保缴费的新增低收入人口要及时动员督促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二)推进全民参保。全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为避免漏保、重复参保等问题的发生,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居住、上学等人员,只要提供其在常住地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再要求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各村社必须做好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人员的统计备案工作,完善有关资料并留档存查。要全面准确掌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信息,确保参保率达到100%。

)加大宣传力度。各村社要加强缴费调整政策的宣传引导,要结合近年来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升、经办服务管理手段提质等实际,全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特别是讲清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讲清医保制度对帮助个人看病具有重要作用,避免因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降低参保积极性。要在参保费征缴过程中,切实用群众听得见、听得懂、愿意听的方式,强化对健康教育、分级诊疗、健康扶贫、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结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防病意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

20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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