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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2019-00017 发布机构: 庆城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9-07-05 废止日期:
文 号: 庆退役军人局发(2019)51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庆城县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庆退役军人局发(2019)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9〕21号)精神,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持续政策,使退役士兵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存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中断缴费问题的退役士兵。

  (二)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三)补缴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服役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服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补缴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年限补缴,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我省限行规定为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我省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我省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2.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五)缴费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补缴年度相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年份相应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六)办理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由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七)责任主体。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认定无力缴费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经认定无力缴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承担补缴资金。财政补缴资金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经认定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由县财政部门承担补缴资金。财政资金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2019年5月10日起。

  2.申请流程。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服役年限、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3.申请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见(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附件1)。

  (二)情况核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认定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由同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认定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

  (三)参保缴费。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缴费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

  原安置单位或者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并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缴纳费用。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并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缴纳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经核查认定后,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税务部门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原安置单位或者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经核查认定后,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享受到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税务部门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资金结算划拨

  退役士兵安置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确定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标准核定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据实划拨给相应部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意见》施行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实际,靠实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受理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庆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庆城县金凤环路1号

  联系电话:0934-3221760

  附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xls


                                庆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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