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2015-1302 | 发布机构: | 庆城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5-12-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庆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79号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庆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监测网络系统建设
3.2预防预警资料数据库建设
3.3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机制
3.4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5发放“防灾明白卡”
3.6值班制度
3.7预报预警
3.8预报内容
3.9预警级别与标准
3.10预警响应
3.11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时限
3.12严格实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4 应急处置
4.1前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5 恢复重建
5.1灾后调查评估
5.2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7 应急处置的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补充实施意见》、《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Ⅰ级(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路网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及职责
成立庆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旅游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文广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武警庆城中队、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级别,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灾情、险情,准确判断地质灾害成因,确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受灾乡(镇)进行紧急救援,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善后事项。
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值班名单见附件)
主要职责:具体承办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负责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应急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络;调运救灾物资,筹集救灾资金,调度救灾车辆、设备。整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并向媒体、社会发布经审核批准的信息、简报;组织专家组对险情、灾情趋势进行预测评估,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做好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导、巡查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救灾粮油储备,协调重要救灾商品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密切监控受灾乡镇物价涨幅,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调查受灾人口,分配应急救灾物资,组织救灾捐赠,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查明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成因及发展动态;根据险情、灾情变化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情预报信息;组织应急项目治理;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损毁道路的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疏散运送。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修复地质灾害损毁的水利设施,及时为灾区提供应急生活用水。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环境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与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商务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县卫生局:负责受灾乡镇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织应急卫生医疗人员,对伤病员展开抢救工作;预防灾区疫情的发生与蔓延;组织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消除恐慌、焦虑等负面情绪。
县住建局: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因地质灾害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设置危险区警戒线,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疏导交通,组织紧急疏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好重要设施、重要单位。
县农牧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防止人畜交叉感染;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受灾调查,做好恢复生产、灾后自救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县城区古城墙的维修加固,对在城墙文物体本体居住危险户及时搬迁、撤离,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播发,及时报道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审核救灾新闻;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的疏散、避险安置工作;组织排查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安全隐患,修复教学设施,为复课做好准备。
县旅游局:负责灾区游客的疏散、避险工作;排除旅游隐患,修复损毁的旅游设施。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损毁的通讯设施,保证通讯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工作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级别,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划定危险区,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维稳等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证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县电信局:负责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提供临时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讯畅通。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监测网络系统建设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预警网络系统。以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出的隐患点为基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监测网络系统。
3.2 预防预警资料数据库建设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预警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3.3 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机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长效机制。每年汛期前,组织国土、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全县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汛中、汛后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和复查;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监测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4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拟订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灾害点的分布;(2)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3)重点防范期;(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5)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5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组织填制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由乡镇政府发放给防灾责任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隐患点所在村负责具体发放,向所有持卡人说明其内容及使用方法,并对持卡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6 值班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等,健全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固定值班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改善值班条件和环境,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值班工作质量和效能,促进值班工作模块化、标注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值班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通报问责制度,加大重大节假日,主汛期值班抽查和检查力度,努力形成健全完善的应急值守工作体系。
3.7 预报预警
预报预警制度是指:由国土、气象部门联合组成专家组对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国土与气象部门联合在第一时间发布。
3.8 预报内容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9 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10 预警响应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要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立即分别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当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乡镇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当达到Ⅳ级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速报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达到Ⅲ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好预警撤离及搬迁避让工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11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时限
严格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当灾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部门。当IV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Ⅱ级以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时,乡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在30分钟内电话先行报告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随后书面再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从今年起,县政府将定期不定期抽查或现场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值班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并及时予以通报。对因迟报误报和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 应急处置
4.1 前期处置
当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救援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并向县政府和国土部门及时报告灾情。
4.2 分级响应
(1)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县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县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县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做好具体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将灾情报告县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救援、救灾抢险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落实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落实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4)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级别,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5)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供应;
(6)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影响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8)防止和避免次生灾害、衍生事件的发生。
4.4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当地乡镇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后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级别,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及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 重建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突发地质灾害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视频会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变动和信息变化,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备案登记。
6.2 经费保障
县、乡镇两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补充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治经费、应急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6.3 物资设备保障
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必须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设备保障制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交通工具、视频会商、卫星电话、测量监测器、防护服等设备;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设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加强对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出动并完成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 应急处置的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7.2 责任与奖惩
凡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应急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受灾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2)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的;(3)盗窃、贪污、挪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资金、装备和物资的;(4)阻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造成危害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险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出色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抢险救灾成绩突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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