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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2015-1279 发布机构: 庆城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5-12-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庆城县环境信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庆政办发〔2015〕170号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环境信访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城县环境信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庆城县环境信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甘肃省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庆阳市环境信访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发生在庆城县境内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隐患以及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有关条款,由受理部门按程序申报,适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县、乡分级设立环境信访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受理举报部门向环境保护部门填报《庆城县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在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信访办公室支取奖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下列情形及奖励条件的,均可获得环境信访举报奖励: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保护设施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五)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300元。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300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奖金200元。
  四、环境信访举报奖励的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同时提供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内容不属于环境执法监管范围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不积极配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
  五、举报人可拨打环保投诉举报热线,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或网络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受理部门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对举报事项,按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或分部门处理。受理部门接到环境信访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组织查证落实,也可通知环保部门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七、各乡镇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举报电话、网上投诉或电子邮件地址、接访或办公地点,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八、受理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九、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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