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庆城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已是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县城市供热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城区集中供热面积343万平方米,燃气锅炉8台,供热管网铺设长度136.4公里,有效保障了城区冬季用暖。全县城市供热事业呈现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显著效果。
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影响供热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一是我县未单独出台针对供热领域相关管理办法及条例规定,供热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信访投诉化解不及时、供热企业和物业企业配合不紧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主体不明确、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不实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界定和处置;二是对供热设施运行、养护、维修、改造、责任划分不明确,界限不明晰,在实际实行过程中造成责任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三是对停(限)用热办理流程、办理条件未做出明确要求,用热群众对此存在较大不满。这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我县供热质量和安全,制约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为我县供热市场健康发展、绿色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城市供热服务GB/T33833-2017》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县城区供热运行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办法》。经庆城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起草过程。县住建局于2023年4月起进行前期调研,广泛征求了用热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用户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初稿。初稿完成后,书面征求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合理化吸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办法》共七章54条,由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热费收缴、供热设施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七部分组成。
(一)总则
第一章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相关职责。重点明确了县住建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规划与建设
第二章共十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应用、供热项目的建设要求,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供热管网和供热工程及工程验收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三)供热与用热
第三章共十六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供热企业及热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对供热用热关系确立,用热户办理入网、申请停止或恢复供暖的办理时间,供热用热合同的签订方式,供热质量、供热期限、供热温度及监测方式、服务保障用热投诉的处理时限,用热户、用热企业和用热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及禁止行为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四)热费收缴
第四章共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供热价格标准、热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逾期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
(五)供热设施管理
第五章共十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对城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做出明确责任划分,明确供热企业应制定健全的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
第六章共五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对建设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之规定的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和处罚方式。
(七)附则
第七章共两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办法》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
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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