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结合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实际,现将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调整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文化娱乐场所;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酒(饭)店、旅店(馆)、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等,且客房数量应不少于15间。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0㎡。不含婴幼儿洗浴。
(三)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或专间。不含以销售美容产品为主,辅助开展化妆、美容护肤等行为的美妆店、柜台。不含单一开展中医养生、康复理疗、保健按摩、美甲、医疗美容等项目的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20㎡,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或专间。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不含单一开展养发生发、头皮护理等项目的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歌舞、游艺等服务的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音乐厅、影剧院、电子游艺厅(室)、网吧等。不含棋牌室、室内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含室外支架式游泳池。
(七)商场(店)、书店:指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店(吧)等场所,且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0㎡。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八)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其它
(一)本行政许可与监督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甘卫监督发〔2016〕289号)即日起废止。
(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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