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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激励政策

来源:庆城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12-11 10:24: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医保参保激励政策

(一)取消参保户籍限制

全面取消参保户籍限制,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特殊人员参保措施

1、低收入人口。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2、大中专学生。大中专学生未就业的,可继续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待遇可享受到年底;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保参保费用的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3、新生儿。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退役军人。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退役后如就业可参加职工医保,未就业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5、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三)连续参保激励措施

对连续参加我县居民医保的人员,自2025年起,采取逐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激励,连续激励不超过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连续激励清零,在其重新参保的第二年开始重新享受激励政策。

二、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激励政策

(一)分类设置待遇等待期措施

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参保后设置90日固定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参保人群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对未连续参保的居民,参保后设置90日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30日。

(二)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措施

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续缴4年及上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 180日。补缴标准按当年参保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后断保期间待遇不追溯。

三、大病保险激励政策

(一)大病保险报销额度

2025年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待遇标准按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 60%、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以下称基准限额)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二)大病保险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措施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基准限额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激励额度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基准限额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激励额度1.75万元)。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激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基准限额的20%(7万元)。

(三)大病保险断保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次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额度3500元),断保人员累计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基准限额的2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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