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城县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6项问题整改销号的报告
庆政函〔2020〕35号
市整改办: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庆阳市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8〕24号)要求,我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完成了甘肃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6项问题的整改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问题基本情况
与2016年相比,庆阳市PM10、PM2.5年平均浓度均呈现上升趋势,空气质量有所下滑,2017年一、四季度被省政府约谈;截止督察期间,庆阳市PM10平均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同期上升13.8%;PM2.5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比2016年同期上升20.7%;进入采暖期后,还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二、整改措施及进展
1.从2018年开始,我县分年度制定和印发了《庆城县深化落实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庆城县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庆城县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等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文件,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九张清单”调度管理,有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2019年我县累计完成建成区和非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共计78台。2019年底,我县已基本完成了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清零任务。2020年初经过进一步摸底,对建成区外10蒸吨及以下20台需要进行整治的燃煤锅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合理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加快建设我县优质煤炭市场及其配送网络,截止2019年底,我县建成一级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1个,建成二级配送网点10个。深入开展全县散煤市场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加大对煤炭经营户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煤质抽检等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煤炭经营户严格落实覆盖、洒水、围栏等环保措施,对不规范的煤炭经营户,采取“联合执法、集中兵力、重拳出击”的方式开展整治。2019年共责令停业5户,关闭5户,取缔1户,煤质抽检93批次,合格91批次,合格率97.8%。对2批次不合格煤炭经营户共处罚款1.42万元,实现了全县劣质散煤“零销售”。
4.强化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管控。一是积极开展扬尘管控治理工作,按照建筑工地施工“六个百分百”要求,坚持严管重罚,累计检查在建工地30个,下发整改通知27份。处罚企业9家,累计罚款29万元。二是成立了以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公安、运管、城管、市场监管等7部门组成的全县扬尘污染管控联动执法工作组,对全县重大在建项目及各主干道渣土、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专项督查,对建筑工地物料堆场、渣土、物料运输车辆未采取遮盖、带泥上路的进行严厉查处,2020年上半年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20人(次),查处运输车辆未遮盖、遗撒、超载等各类问题90多起,下发整改通知书20多份,行政处罚3万多元。
5.积极推行城区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对在住宅楼已开展经营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餐饮单位,进行引导转行或重新选址经营,对拒不配合整改的责令关停。对无证经营、油烟严重超标和不具备治理条件且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截至目前,全县持餐饮经营许可经营证的886户门店,已使用清洁能源的596户,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340户。
6.开展“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县生态环境、商务、公安、财政联合印发《庆城县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鼓励车主积极自行淘汰黄标车。
7.深化落实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就简”原则划定网格区域,构建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网络,实现了“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
2015年以来,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SO2和NO2等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且2018、2019年优良天数比例分别达到87.1%和87.8%,连续两年都高于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85%。2019年我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7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34微克/立方米,均达到市上考核目标。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浓度均值分别为9微克/立方米、23微克/立方米、1.5毫克/立方米和129微克/立方米,四项指标均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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