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19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庆城县禹天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庆城县禹天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马岭镇董家滩村新建分散黄54、艾拉莫德、对溴氟苯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2.9 | 2019.8.29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位于桐川镇至太白梁乡的镇218环形路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13.9 | 2019.9.20 |
3 | 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19年9月3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委托甘肃中德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2019年9月10日,甘肃中德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IR(2019)HJ1551),结果显示该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浓度32.8mg/L、总氮浓度76.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表1一级B标准(氨氮15mg/L、总氮20mg/L)。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11.8 | 2019.9.20 |
4 |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庆城防腐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庆城防腐厂新建的黄夹克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0.5 | 2019.9.20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19年5月30日、6月12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技术监督站中心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瓶及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瓶及废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18.3 | 2019.7.2 |
环境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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