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7项问题的整改销号报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7〕61号)要求,我县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清单第7项问题的整改工作,现报告如下:
反馈问题: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情况:针对反馈的问题,我县于2017年7月制定印发了《庆城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县委办法〔2017〕99号),就此项问题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及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安排到位,2017、2018、2019年,每年年初县政府都及时制定印发了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上及时调整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了工作力量;为了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具体,2017年以来,县上先后制定印发了《庆城县深化落实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方案》、《庆城县燃煤锅炉整治方案》、《庆城县2018年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庆城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行动方案》及《庆城县2019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上每年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结合生态环境单项考核全面考核评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目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格局,大气质量逐年好转,2018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7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25微克/立方米,达到市上考核目标。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浓度均值分别为11微克/立方米、24微克/立方米、1.6毫克/立方米和138微克/立方米,四项指标均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综上所述,此项问题已完成整改,现申请备案销号。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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