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城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城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庆城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54号)和《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公式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通过医疗救助大幅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分类救助、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落实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基本政策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健全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在全县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持有庆城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几类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
(三)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中的患病对象;
(四)患有30种重特大疾病对象;
(五)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中的患病对象,患有30种重特大疾病对象外,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救助对象(简称一般对象,下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不含5000元,下同)。
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有偿责任方的医疗费用;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五、 救助标准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类设置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0000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0000元;
(三)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中的患病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0000元;
(四)患有30种重特大疾病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60000元;
(五)一般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执行:5000元(不含5000元)—20000元的按40%救助;20001元—30000元的按50%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60%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0000元;
(六)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单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七)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六、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提交医疗救助资料,所需资料如下:
(一)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住院费用结算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个人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的凭证原件;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年度累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90天内提出申请,经患者辖区乡镇卫生院初审后,报县医保局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七、部门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具体经办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保障工作经费。
(三)县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医疗救助规范受理、办理等业务。
(三)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的认定。
(四)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医疗救助对象精准。
(五)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我县原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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