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庆发改﹝2024﹞191号
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庆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你队《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报告》收悉。 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20年4月以来,我县生活垃圾处置方式、收运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大幅度提高,为确保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垃圾分类、垃圾减量化和有效资源回收进程,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改善。经汇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征收标准及减免范围
(一)调整后征收标准。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含流动人口):每人每月2元;
2、个体经营户、商业门店、经营服务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3、企业办公场所及生产生活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4、餐饮业、娱乐场所:每平方米每月1.50元;
5、住宿业:每床每月2元;
6、零星摊点:每摊位每月10元;
7、农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8、不具备运输能力或达不到运输要求的生活垃圾代运费:每吨30元;
9、自运到生活垃圾中转场的垃圾处理费:每吨5元;
10、建筑垃圾处理费:每吨25元;
11、化粪池清掏费:每方150元。
(二)减免范围不变。
1、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3、残疾人;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5、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有关事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资金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二)调整后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原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庆价发〔2017〕15号)文件即行废止。
庆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30日
庆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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