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庆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现就庆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主要整治内容为打击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行为,追缴多领、冒领、重复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行为。
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时限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亲属应当及时向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申报,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服刑人员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亲属及时向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五、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六、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退还业务。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0934-3222536
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投诉电话:0934-3221458
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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