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20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19年11月27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委托甘肃中德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庆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2019年12月2日,甘肃中德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IR(2019)HJ1939),结果显示该单位污水总排口总氮浓度22.0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表1一级B标准(总氮20mg/L)。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11.8 | 2019.12.31 |
2 | 庆城县长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20年1月15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庆城县长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燃用的煤炭煤质超过了《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 34169-2017)规定的限值标准。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2.8 | 20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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