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众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0辆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与销售项目环评公示的补充说明
一、《甘肃众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0辆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第一次)》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由庆阳市庆城西川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庆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刊登于庆阳市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二、《甘肃众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0辆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第二次)》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刊登于庆阳市陇东报社对外公示。
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为: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综上所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已完成,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公众的环保意见和建议,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单位)理应即刻报送该项目初审稿至环保局评审。但环评单位于2015年12月18日因《龙泉市小梅萤石矿有限责任公司小梅镇田坑铁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问题被环保部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但由于所涉项目众多,且该事件所涉及项目多为庆阳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环评手续是目前政府各级部门重点关注的项目前期手续,建设单位急于获得环评批复早日取得立项审批手续,若拖延下去迟迟不能解决问题,恐怕会影响相关项目开工建设进度,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与庆阳市环保局积极沟通和协调,由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接手该事件所涉及项目环评工作,在原有信息公告的基础上再次刊登该说明,对以上两次公示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向公众公示,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
2.1废气
(1)喷涂、调漆废气
涂装工序主要是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漆雾、二甲苯及其它挥发性有机物和烤漆过程二甲苯及其它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在生产过程中涂装喷漆室的漆雾拟采用水旋式喷漆室漆雾。项目采用热风烘干,在喷漆室中未蒸发的涂膜中的残留溶剂几乎全部挥发,形成大量溶剂蒸气。烘干室排出的有机废气经废气焚烧装置(四元体焚烧炉)高温燃烧后转化为CO2和H2O排放,废气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主要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焊接烟尘
主要来源于项目焊装车间点焊机、CO2保护焊机。车间内采用单机除尘器并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至室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锅炉烟气
项目区冬季供暖安装1台4t/h生物质锅炉,锅炉配套安装多管除尘器及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4)食堂油烟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能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排放标准要求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2废水
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主要来自涂装车间,即脱脂清洗废水、磷化清洗废水、电泳清洗废水和喷漆废水;生活污水来自于职工一般生活用水,主要污染物有COD、BOD5、SS、动植物油类等。生产工艺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送入厂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二级生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镇杂用水水质控制指标》(GB/T 18920-2002)中有关绿化、冲厕、道路冲洗的指标后回用,不能回用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入环江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3噪声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下料焊接车间点焊机、CO2焊机、切割机、剪板机及空压站的空压机、各车间风机等公用设备产生的噪声及测试场的车辆噪声,建设单位拟对噪声的治理采取以下措施:厂房隔声、设备减震、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厂界噪声排放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2.4固废
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一般工业固废:金属边角料、焊渣统一收集后回收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脱水污泥、废漆渣、废抹布、废手套、废油漆桶、废切削液等属于危险固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甘肃众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武成祥 联系电话:15268979988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蚌埠市胜利东路1166号
联 系 人:胡工 电话:0552-3120117
传 真:0552-3120117 邮箱:ahzhhkygs@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主要方式
⑴拨打联系电话,
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六、有效日期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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