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怀版
  • 无障碍
  • 政务微信

庆城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度年报公示公告

来源:庆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1-20 09:39:4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庆城县工商局及下属的工商所(分局)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甘肃省工商局网站(http://www.gsaic.gov.cn)链接到“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xygs.gsaic.gov.cn/gsxygs/)”,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或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请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业务办理系统”中下载,或者到辖区工商所申领。

  二、尚未报送2013、2014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未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先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属地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名录、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并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随机实施抽查。

 

                                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