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形象,营造规范整洁、和谐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城区主干道及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道路绿地、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临街门店不得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
四、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公用场所的,依法应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五、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早餐摊点、夜市经营户应在划定的区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服装、统一环卫设施、统一垃圾容器、统一经营时间规范经营。
六、农民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应在农贸市场或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区域和时段进行销售,并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乱丢乱扔,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损坏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七、擅自在本通告禁止的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本通告禁止的范围内堆放物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临街门店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农民及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早餐摊点、夜市经营户不听从安排,不服从管理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六禁”责任制度,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等行为。
十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对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或者严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道路绿地、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临街门店不得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
四、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公用场所的,依法应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五、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早餐摊点、夜市经营户应在划定的区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服装、统一环卫设施、统一垃圾容器、统一经营时间规范经营。
六、农民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应在农贸市场或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区域和时段进行销售,并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乱丢乱扔,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损坏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七、擅自在本通告禁止的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本通告禁止的范围内堆放物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临街门店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农民及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早餐摊点、夜市经营户不听从安排,不服从管理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六禁”责任制度,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等行为。
十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对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或者严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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