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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16:42:5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20年11月26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镇587井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后,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3.1  12.7
  2庆阳旭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庆阳旭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庆城县蔡家庙乡大堡子村进行试气作业时,将产生的返排液委托无资质人员运输处置。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29  12.31
  3李万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李万成将庆阳旭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庆城县蔡家庙乡大堡子村试气作业中产生的返排液,擅自倾倒至庆城县卅铺镇朱家沟村土台子组大咀子沟岳彩江家林地,造成环境污染。李万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李万成处以行政处罚。  10.8  12.31
序号移送单位移送时间涉案当事人简要案情适用情形环保部门事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备注
1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20年10月29日周会征2020年7月9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向周会征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位于马岭镇贺旗村的金黄X-GL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0月2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后续跟踪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2020年7月9日至10月21日期间安装了部分设施,拒不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贰万肆仟元。庆城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2020年11月27日对周惠征以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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